見義勇為能否收取報酬辯論_行善,是否該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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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不是只講奉獻,社會需要給見義勇為回報,見義勇為才能如常青藤,見義勇為者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愧疚的接受這社會的回報!謝邀。依法律規定,見義勇為屬于“無因管理”
見義勇為不是只講奉獻,社會需要給見義勇為回報,見義勇為才能如常青藤,見義勇為者也可以不需要任何愧疚的接受這社會的回報!
謝邀。
- 依法律規定,見義勇為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在遭受損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賠償或受益人適當補償。前者為侵權損害之訴(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者為無因管理之訴。
《民法通則》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 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 關于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嘉獎、補償,并無全國性的統一立法性規定,部分地方有自己的單行條例。比如《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其中第四章就見義勇人為員的保護制定了較完整細致的規定。另外,還有一些類似于“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之類的機構,在從事相關工作。
見義勇為該索取報酬 八百個字寫完,你當他是800個字他就是八百個字,
不合理。見義勇為本來是出于本能的自主性行為,從道德和民族文化層面上來講,是我們民族所提倡和弘揚的文明行為。我們中國本是禮儀之邦,古往今來有無數個見義勇為和拾金不昧的故事源遠流長。拾金不昧亦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如果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施救者受傷或有一定的經濟損失,那就另當別論了,在被救人經濟條件允許且本人自愿,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施救者可以接收(而不是索取)一定的報酬。
如果實行見義勇為和拾金不昧有償化,不利于樹正風、立正氣。不利于良好的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于正能量的傳播。
寶兒對標題的理解:“如果是富人行善,一般為了口碑,不收實物報酬;如果是惡人行善,一般為了超度,也不收取實物報酬;如果是路人行善,有可能是詐騙,索取的報酬可能無邊;如果是窮人行善,一半是同情,不收任何報酬,做好事還不留名,一半是為了養家糊口,索取的報酬合理,也該被理解。
”看過文章后,寶兒很受教育,思路也被“沈大蝦”給開闊了(*^__^*) 嘻嘻。原來為人行善,收取適當的報酬,會影響到民眾,勿以不小而不為。這報酬收得對!比如現在見義勇為者,有了基金會,有了獎勵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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