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共享單車有什么后果_那些毀壞共享單車的人是怎么想的?
特邀律師


可別把共享經濟神化了,只要不是公益性質存在的,最終都會演變成資本收割利益的鐮刀,就現在存活下來的共享單車行業,有幾個是在做公益的?低碳出行又有幾個真正的去宣傳了?
(共享經濟并沒有想象中那么神奇,對于資本來說,賺不賺錢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要通過這件事來讓別人認為我賺錢,借此來通過其他媒介賺錢)
共享單車出現是必然也是偶然,它的存在替代了某些工具,搶占了某些領域的市場,如果不是資本亂搞事情,共享單車其實還是個不錯的項目;但實際上呢,資本為了搶占市場開啟了燒錢模式,然后再在壟斷市場后提高價格來完成收割,最后發現共享經濟、低廉、低價、低碳出行,變成了低碳高價出行,也違背了當初喊出的口號。
(共享經濟只要掌握在資本手里,它就是收割財富的鐮刀)
至于“滋生自行車盜竊”這類社會性案件,我只能說仁者見仁了,這世界上的任何一個行業,誰敢說是公開透明的?誰又敢說是對社會沒有一丁點危害性的?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的確是挽救了一大批自行車上產廠家,也算是改變了自行車產業鏈,但這又怎樣呢?他們就是個賣刀的,而資本才是手握刀的人。
(所有存在的共享經濟,做到互助、互利了么?)
可別說什么把共享經濟發揚光大的問題了,這只不過是資本為了吸引百姓目光而喊出的口號而已。至于用其來縮短貧富差距,那更是個美麗的扯,工具都掌握在資本手里,普通人、老百姓有資格進場么?還社會安定問題,社會是否安定就取決于資本吸血吸的有多狠,與什么經濟沒關系。
共享單車作為一種開放性的產品,即便企業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完善,如何給出明顯的警告提示,對于一些熊孩子來說,根本就起不到約束的作用。
我覺得這件事情錯不在共享單車 而是這8歲男童以及孩子的父母。
一個未滿十二歲的孩子騎單車很明顯不是先天就會的。孩子偷騎共享單車,意味著父母沒有一個正確的監管很教育。
- 首先 未成年人的行為是需要監護人的監管,如果孩子使用共享單車發生事故 那么小孩的監護人應該是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主要責任。
- 其次,如果是共享單車的質量問題導致使用者發生意外 那么共享單車應該要承擔主要責任。
- 最后,關于共享單車的法律制度還十分不完善。這是現在最欠缺的一個漏洞。
2019年3月28日,江西南昌一男子將停放在四樓半樓梯間的共享單車扔下樓,砸中正好路過此處的78歲老人,老人送醫搶救無效身亡。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首先有爭議的應當是定性問題。法院認定男子高空拋車而砸人死亡的行為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那男子的這個行為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個可能會有爭議。若主觀上認定屬于故意,那涉嫌的罪名就有可能是故意傷害罪,并且出現致人死亡的情節,這個量刑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天差地別。
根據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故意傷害罪,根據規定,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實踐案例中,對于這類高空拋物行為,很多時候是以過失犯罪進行定性。認定行為人主觀屬于過失主要是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故意殺人、傷人為目的進行拋物的,所以不適宜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量刑。這個確實還是有相應的道理,但是高空拋物的安全隱患實在過于嚴重,并且有可能造成不確定人員的人身及財產傷亡。所以,這類行為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
至于男子最后能夠獲得緩刑,那自然是存在賠償或獲得被害人諒解等等情節。
有一定作用,但不是最重要的
共享單車是一個現象,在輝煌的時候曾經一度到達2000W臺以上的投放量,也一度被投資者追捧,但是隨著風潮一過,目前已經跌落千丈了。從最初的野蠻發展,到后面持續出臺規范管理政策,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發展到今天只有少數幾家在運營了。目前在市面上我們經常能看到很多被毀壞的車輛,很多不文明的情況也陸續出現,但是我們來看一個問題,損壞這些車輛,占為己有,車鎖被撬都是一些素質待提高的人,其實對于這個管理,我們無法從消費者的層面去解決,只能從技術和管理層面,提高GPS定位功能,加大終端管理人員的管控巡視,使用信用系統進行使用車輛,進行舉報制度,曝光臺等舉措,針對特別嚴重者,可以升級到法律側面進行約束,用規矩去約束這個行為。共享單車在很大程度是緩解了交通,改善了空氣質量,貢獻還是很大的
對于車輛的毀壞,我們一定要使用合法的方式去處理
共享單車到目前還是發揮它的作用
共享單車作為新近出現的一種出行方式在互聯網經濟、共享經濟中做的風生水起,同時也兼顧綠色低碳環保、經濟方便的優點。但隨之也出現了大量共享單車遭到惡意損壞的現象。
先說用戶,大部分用戶在適用共享單車過程中都是很小心謹慎的,畢竟是交了押金的,心理上會擔心把車弄壞了會被扣押金或有其他的麻煩;還有一些用戶(尤其是ofo)會通過破壞車身識別碼以及車鎖等將其據為己有使用,也算是利用了小黃車在這方面的漏洞,當然還有一些少見的情況比如有些素質一般的用戶在解鎖過程中出現問題或因為其他情況對單車產生不滿而引發的報復行為。
再看共享單車競爭對手,此處的意思是例如ofo、摩拜、小鳴單車等互為競爭對手。筆者曾親眼見到過其中一家的工作人員對別家的單車進行迫害(具體是哪家此處不便說出)。這種心態也很好理解啦,畢竟是競爭對手嘛,蛋糕是有限的。
然后說說其他交通工具競爭對手,這個心態同上,共享單車的出現直接是搶了別人的收入啊!地鐵口那些解決最后1公里的摩的師傅,三蹦子大叔本來一個月就沒多少收入,你還來跟他們搶生意,人家能高興嗎?你去他們出沒的地盤附近就能發現共享單車故障率有多高!
是共享單車搶了某些固有傳統出行行業的飯碗,他們傳統的掙錢模式遭到沖擊。就開始針對共享單車。科技改變生活,在這樣的經濟大潮中只有順勢才有更好的發展啊,而蓄意搞破壞也不會對自己有利的。
好多共享單車被私欲占有,上私鎖、損壞二維碼讓別人無法使用的現象也層出不窮。
還有就是無目的性的故意破壞,總有人就是喜歡到處搞破壞,公式設施、旅游景點、其他私人物品一概不放過,這些人心理陰暗,搞破壞就是發泄。
總結一下,故意破壞的還是少數,保護不利,完全不放在心上的是多數。共享經濟既然定義為共享,就顯示出文明和素質。共享的東西也需要每個人愛護!
破壞2113與私自占有共享單車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共享5261單車違規占道、亂停放4102可處以行政罰款。 缺乏自1653律、為圖省事亂停車的使用者,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對隨意停放單車的個人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把共享單車放置在交通要道、鐵軌等地方,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行政處罰和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現是為了方便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從文義解釋來看,共享單車所共享的并非是單車的所有權,所有權理應歸于單車的運營商,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因此更加無權去隨意處分單車。
感謝友友邀請,共享單車人為破壞是一些黑心的摩的司機(只是個別,不包括所有),因為共享單車影響了他的生計,上私鎖,弄壞車牌二維碼的是那些自私的人想占為己有,免費用車,還有沒事故意給單車放氣的孩子 ,這都是我見過最普遍的,對于這些素質低下的人,我表示無語。我用的是小黃,因為小黃輕便靈巧好騎,但是打人工服務電話永遠沒人接,舉報壞車也沒人管,出門經常找不到能騎的車,打算下個摩拜,因為附近摩拜挺多的,出門方便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