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終止條件是什么意思_什么叫法定的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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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即使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依法終止。
勞動合同有解除和終止。當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稱為終止。勞動合同未到期,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其中一方提出不再履行合同,確實不履行的,這時叫勞動合同解除。法定的終止條件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可以終止的條件,有以下幾種:(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有三:(1)合同效力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而解除合同無須效力瑕疵;(2)形式方式不同。大多數撤銷權以起訴或仲裁的方式實施,而解除合同僅需發通知即可;(3)法律效果不同。撤銷后的合同自始無效,撤銷均具有溯及力;解除后權利義務終止(注意:不是無效),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應視合同性質決定。再說點自己的理解:1、撤銷是因為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或不自由導致的,比如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解除是基于法定或約定出現了解除事由,合同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合同不會自動解除,自動解除的是付失效條件的合同)。2、發生時間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事由發生在合同訂立時,解除合同的是有發生在合同訂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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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就必須終止勞動合同嗎?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還不能領養老金,這種情況下,單位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權的行使,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系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
但是呢,其實,勞動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社保是否交夠15年,這對用人單位并不重要啊!
用人單位并不在意你是否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只要你到達了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該終止的,用人單位就會毫不猶豫地“遵紀守法”給你終止了。
因為,我國對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啊!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只能成為民事雇傭關系的主體。這并不意味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再繼續留用或再次受聘,而是說他們將不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調整。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屬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能購買社保嗎?
好不容易熬到了退休年齡,但是養老保險沒交夠15年,就不能領日思夜想的養老金,這該怎么辦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所以,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單位是不能再為員工參保了。
參保人可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注意:必須是回戶籍地參保!),直到養老保險累計繳滿15年,就可以坐等養老金,享受喝茶看報遛鳥溜孫子跳廣場舞的生活了!
三.超退休年齡工傷怎么辦?
現實中,還是有很多退休返聘人員仍在繼續工作,他們拖著疲勞衰老的皮囊,為了生活為了家人而奔波勞碌,如果他們發生了工傷,是否還有工傷保障呢?
對此,人社部明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這里說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不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哦!
每個人都會老,變得頭發花白、行動遲緩,卻還在為了活著而活著,這時候才會明白:啊!還是有養老金好啊!所以,為了避免以上那些麻煩的問題,還是未雨綢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