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無因管理_什么叫做無因管理?
特邀律師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無因管理當然不是無權占有啊。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表現到現實中可以是幫不在家的鄰居修葺漏水的房頂,為了防止相鄰的田地的農作物干死而將自家的水渠引流一部分到鄰田,等等等等。無因管理和占有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
我揣測題主這么問,是想問拾得遺失物的問題。
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上述條款與245條并不沖突。
概括來說,拾得遺失物是一種事實行為,發現和占有是合二為一的,有法律的特殊規定。當你拾得遺失物之后進行保管、通知權利人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的行為不屬于無因管理,因為物權法109條和110是強制性規范不是任意性規范,是義務!但在此期間你可以合法占有遺失物,但是負有一定的義務,而且占有是暫時的!如果惡意的想據為己有或者超時未送交,則可認為構成無權占有。
您好,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是一中法律事實。具體舉例而言:甲看見路人乙暈倒在路邊,趕緊把乙送往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5000元,甲乙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甲的行為系管理他人事務,甲具有管理的意思,并且甲和乙之間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甲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一、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需要掌握的是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因為無因管理是產生債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那在概念中我們也可清楚的知道無因管理的三個構成要件。
二、無因管理的三大構成要件
1.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該構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沒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也就是管理人存在著自愿去做好事。
2.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
這個要件是無因管理的主觀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觀上認為僅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損失以外,該損失還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而去實施管理的行為。
3.管理他人事務
所謂的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果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三、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即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損失。
構成無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權利是我們需要重點掌握的,事業單位也常通過案例考察問權利人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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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的約定義務。
1.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是成立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但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 象:違法事項;不能發生債的關系的事項,如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屬公益性質的事項;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不作為事項等。
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因此在下列情況下就不能發生無因管理:(1)管理人負有法定義務;(2)管理人負有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行為人為避免造成損失而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大陸法民法中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則在所不問;(3)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不具備這一要件者不屬于無因管理。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規定,無因管理事實將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引起債的關系;本人負有償付費用并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僨務。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舉個例子:A全家出去旅游,臺風來了,B看到A的房屋面臨要塌的風險,主動把A的房屋給修繕固定,避免了房屋倒塌的危險。這種修繕房屋的行為就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因此形成了無因管理之債,也就是說待A回家后,B可以要求其支付因此而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