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指引_公安機關如何規范執法?
特邀律師
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并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于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后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這個問題爭論很長時間了,《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執法時必須出示證件,而《人民警察法》則規定,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執法時,已經明確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無需專門出示證件。
從理論上講,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既然《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顯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但是,《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行政處罰法》是普通法,按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是《人民警察法》效力高于《行政處罰法》。顯然,在執法時是否出示證件這個問題上,《人民警察法》的效力高還是《行政處罰法》效力高,并無定論。這樣的話交警執法時用不用出示證件,從法律規定上就有明顯的分歧。
此外,交警又不同于普通的執法者。他們執法時,一般都是開制式警車,穿警服戴警帽,佩戴警號,并且兩人以上的。他們執法時的環境往往比較危急(例如緊急疏通交通,或者處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頻繁出示執法證件很可能會影響到工作,并且這種場合,警察的真偽身份不難甄別,因此這時不出示執法證件反而會提高效率,方便更好地處理事故。所以,在類似這種場合,對交警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應給與理解。另外,這種搶險救急的場合,貌似假警察也不會來,計較警察的真假沒多大意義。因此,人民警察法規定這種場合無需出示證件并不是沒有道理。
哪些場合會出現假警察,需要看證件識別真偽呢?
1.警容不整的情況下。例如,半身警服半身便服,穿過時的警服,不合季節的警服,或者歪戴帽子,袒胸露臂,剃光頭有紋身等;
2.牽扯錢財的情況。例如要求現場繳納現金,現場沒收并非違禁品的物品,要求免交服務費用,要求當事人支付好處費,隨意索要財物等;
3.不該出現警察的場合。例如穿警服喝酒k歌打麻將打群架。
4.單獨出現執行公務的警察。警察公務一般至少兩人行動。
5.言行舉止不像真警察的場合。例如,出言不遜,舉止輕浮,配帶武器警械過于隨意,或者開的車沒有牌照和檢驗標志。
因此,對于這個問題,現行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沖突。要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相應的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規范,另一個途徑是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權限內對上述法律進行修改。
另外,對于警察執法是否出示證件,公安部曾經做過解釋。但是從法理上分析,公安部無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法律進行解釋,除非得到授權。
附錄:
相關法律條文摘錄
《行政處罰法》第34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人民警察法》第9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一款后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34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立法法》第92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立法法》第45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公通字〔2010〕9號 2010年1月27日)第六條第二段規定: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執勤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勤執法全程監管,維護當事人、交通警察以及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等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勤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記錄執勤執法過程的便攜式設備,包括交通警察使用的執法記錄儀和警務輔助人員使用的執勤記錄儀。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財行 〔2010〕240號)《公安單警裝備配備標準(修訂)》(公裝財 〔2016〕266號)及有關工作要求,為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配備符合有關技術標準、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勤執法記錄儀和視音頻資料采集、上傳、存儲及處理的采集站、管理平臺等軟硬件設備。鼓勵加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不低于設備配備總數的15%購置備用設備,并將執勤執法記錄儀和配套軟硬件設備(含備用設備)購置、維護、更新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的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視音頻資料管理。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執勤執法記錄儀應當專人專用,非緊急情況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六條 交通警察從事下列工作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自上崗工作時開始,至下崗結束時停止,連續、完整、客觀、真實地記錄工作情況,收集相關證據:
(一)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二)現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工作;
(四)從事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五)交警系統紀檢、督察等部門檢查工作、核查案件;
(六)現場接受群眾求助,先期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處置突發事件、敏感事件、群體性事件等;
(七)其他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交通警察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當佩戴、使用執勤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帶班交通警察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佩戴、使用執勤記錄儀情況加強教育指導、提示提醒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在道路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勤執法現場、安全防護設置等情況;
(二)交通違法當事人、證人面貌特征、言行舉止及涉案車輛、牌證情況;
(三)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情況;
(四)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罰情況;
(五)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法律文書制作和送達及當事人簽收等情況;
(六)其他能夠反映交通違法行為和證明違法事實的情況。
遇有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還應當重點攝錄行為人違法事實和執勤執法人員現場制止違法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現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現場基本環境;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面貌特征、聯系方式及車輛、牌證、碰擦部位、遺留痕跡等情況;
(三)現場安全防護設置及人員救助情況;
(四)現場勘查、詢問等調查取證情況;
(五)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六)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情況;
(七)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法律文書制作和送達及當事人簽收等情況;
(八)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恢復交通秩序情況;
(九)其他與交通事故處理相關的情況。
第九條 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工作時的重點攝錄內容應當按照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有關工作規范執行。
從事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以及交警系統紀檢、督察等部門檢查工作、核查案件時的重點攝錄內容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規定。
第十條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在開展執勤執法活動前應當提前檢查執勤執法記錄儀電池電量、存儲空間、時間設定等,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單位,并申請使用備用設備。
第十一條 執勤執法記錄儀應當固定在頭部、肩部或者胸部等相對穩定、利于拍攝的位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手持記錄儀或者固定記錄儀位置等方式進行攝錄。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以及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交通警察開展上述工作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依法執行公務,全程錄音錄像,請配合。
第十三條 執勤執法記錄儀使用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池欠壓、存儲溢出、外接攝像頭視頻丟失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可使用其他設備記錄,同時立即報告所屬單位,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遇有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等緊急情況,應當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群眾和執勤執法人員安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勤務中隊、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車輛管理所等執法單位應當設置數據采集設備,縣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管理服務器,并定期對執法采集設備、管理服務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備、服務器保持良好性能狀態。
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權限對執勤執法記錄儀存儲的文件進行調閱、標記、備注、審批等操作。
第十五條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當天工作結束后將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音頻資料導出存儲,或者交由管理員導出存儲。因連續工作或者在異地、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勤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存儲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導出存儲。
第十六條 縣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勤執法記錄儀和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依托專門的監督部門或者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并建立執勤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記錄儀編號、人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統一、妥善存儲和保管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音頻資料。
第十七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視音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個月。執勤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視音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個月。
作為適用一般程序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證據使用的視音頻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的,適用前款之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永久保存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音頻資料:
(一)當事人對現場執勤執法活動信訪投訴、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
(二)當事人以謾罵、侮辱、毆打、駕車沖撞等方式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九條 將執勤執法記錄儀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由縣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
第二十條 對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音頻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勤務中隊等執法單位可以調閱、下載、標記、備注本單位數據,調閱、下載其他同級單位數據時,須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公安大數據總體規劃,執勤執法記錄儀視音頻資料數據可通過授權訪問、服務接口、數據上傳等形式實現按需共享。公安機關紀檢監察、警務督察、法制等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復制視音頻資料。
因對外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提供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相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涉案當事人申請查閱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查閱、復制視音頻資料,應當由專門部門或人員統一辦理,并詳細登記查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勤執法記錄儀視音頻資料常態化抽查檢查制度,對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佩戴、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檢,對群眾投訴的視音頻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工作臺帳。
第二十四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月對本單位記錄儀使用情況進行1次抽查,每次隨機抽查人數不少于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總數的10%,且每人抽查時間不少于12個小時。
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本轄區記錄儀使用情況進行1次抽查,每次隨機抽查不少于30%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個被抽查單位隨機抽查不少于10名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且每人抽查時間不少于12個小時。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縣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抽查檢查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抽查檢查制度落實不到位、群眾投訴舉報多發、隊伍和執法管理問題突出的縣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重點指導督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勤執法記錄儀基礎信息、視音頻資料的關聯研判制度,按照規定將執勤執法記錄儀配發、運維、管理、更新等信息與勤務部署、執法辦案、考核評價等數據信息實現關聯比對和分析研判,及時發現、通報問題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執勤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執勤執法情況,并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工作考核關聯。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使用執勤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1人使用多臺或者多人使用1臺執勤執法記錄儀;
(三)剪接、刪改,擅自復制、保存、損壞、泄露、傳播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音頻資料;
(四)利用執勤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擅自拆卸、故意遺棄、毀壞執勤執法記錄儀或者視音頻資料存儲設備;
(六)將執勤執法記錄儀與互聯網或者其他與工作無關的設備連接;
(七)其他違反執勤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等有關規定,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警務輔助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依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有關交通警察、所在單位未履行或者未認真履行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同時追究帶班交通警察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辦案場所、業務辦理窗口的視音頻管理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發布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一、四個必須:
1、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
2、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
3、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4、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
二、八條規范:
1、第一條 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第二條 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3、第三條 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4、第四條 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
5、第五條 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第六條 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7、第七條 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第八條 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
一、所有案件必須統一受理,接受法制監督與管理;
二、所有案件必須錄入“執法辦案與監督信息系統”,全部在網上辦理;
三、所有案件必須經過法制審核把關;
四、所有案件必須在執法辦案中心、辦案區辦理。
違反以上“四個必須”規定,違規辦案造成嚴重后果,導致執法過錯的,由法制部門認定辦案人、辦案部門負責人、法制審核人和單位審批人過錯責任,執法管理委員會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陜西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并根據其違法違規的事實、情節、后果,嚴格落實和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先說結論:不太建議女生報考公安局執法勤務崗。
公安局的公務員按照工作內容不同分為三類。綜合管理類、警務技術類和執法勤務類,其中第一類很適合女生,第二類不太適合女生,第三類非常不適合女生。
綜合管理類,如辦公室科員、裝備處科員等,這類人員與大部分政府單位工作人員一樣,主要做些辦公室工作。這類工作應該是比較適合女生的。
警務技術類,如刑警大隊的法醫,這類人員被稱作專業技術警官(類似于部隊的專業技術軍官),一般主要負責專業技術方面的工作。作為女生做這項工作,難免會有些不太合適,不過還好。同時,有些專業技術方面還需要女生的細心。
執法勤務類就是我們平時所見到的警察叔叔,如刑警大隊、交警大隊、禁毒大隊的民警,派出所的民警等等。這類人員是真正意義上的警察,就是為了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雖然執法勤務類的工作比較高大上,但也是危險的,犯罪分子里不乏亡命之徒。在犯罪分子殊死反抗時,警察所面臨的危險,可想而知!
除了危險,執法勤務類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忙,忙到一年能準時完整的過一個雙休日就不錯不錯的了。平時值班、備勤、出警,絕對是最忙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