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可以蓋房子嗎_在農村租的土地上可以建別墅嗎?
特邀律師
在農村買的集體土地是否可以建房,要看是不是符合建房條件。農村的集體土地原則上是不允許私自買賣的,只能租用和轉讓,除非經過相關部門批準。
農村的土地轉讓要符合以下幾點:
一,農村土地和宅基地轉讓必須在村集體成員之間進行,如果轉讓給其它村的村民或者城鎮居民,這樣的轉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無效的轉讓。
二,農村宅基地只能轉讓給本村沒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你家已經有的宅基地,你再買其它村民的宅基地,就違背了農村一戶一宅的政策,多出來的宅基地是會被村集體收回的。
三,在農村有一些人是本村的原始村民,后來因為各種原因,把戶口遷入了城鎮,村子里依然有他們家的房屋,房屋是屬于他們家的私有財產,是可以買賣的,但房子下的宅基地是不能轉讓的,因為他們的戶口不在本村集體,已經沒有了宅基地的轉讓權。如果買了這樣的宅基地,你只能使用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的各項權益你都無法享用。如果想建房子,只能長期租用,租用是要給村集體出租金的。
四,要看你購買的宅基地性質,如果原房主的宅基地是耕地,他的房子也是違法建筑,你再買這樣的宅基地,是不允許建房的。如果是建設用地,是可以建房的。
綜上所述,判斷題主購買的宅基地是否可以建房,首先題主必須是本村村民。其次在本村沒有宅基地。最后賣主必要有宅基地的轉讓權,也就是賣主是村集體成員,并且轉讓的宅基地是建設用地。只有符合以上幾點,才能建房。
以上是小平的個人見解,僅供題主參考,具體情況要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不可以。耕種土地,不能興建建筑物。
國家《土地管理法》對于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述規定可知:
(1)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僅限于(a)興辦鄉鎮企業(b)村民建設住宅(c)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3種使用范圍。
(3)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4)對于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僅限于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
農村集體土地包括三大塊,耕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它們的使用范圍和用途是有著嚴格的政策、法規執行原則的。
如果村委會把集體建設用地以承包的方式包給村民用于房屋建設,這個是政策允許的,但是所取得的收益必須有全體村民共同分配使用。
如果村委會將預留給村民的機動用地,也就是機動分配的耕地或者是宅基地,承包給其他村民用于建筑或者是其他的商業用途,這個行為就是違規的,不被允許的。
農村建房需要申請后才可以建設,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蓋房子也不行。如果確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1、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
《通知》提到,鄉鎮政府應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其中包括:
(1)實地審查申請人條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2)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驗收
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2、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責任機制。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省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主動入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鄉鎮政府要充實力量,健全機構,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職責。村級組織要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3、對這些行為嚴肅追責
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農村建房需要申請后才可以建設,即使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蓋房子也不行。如果確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1、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
《通知》提到,鄉鎮政府應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其中包括:
(1)實地審查申請人條件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2)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政府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3)建房完工后驗收
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各地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2、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建立共同責任機制。按照部省指導、市縣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省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要主動入位,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開展工作。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鄉鎮政府要充實力量,健全機構,切實承擔起宅基地審批和管理職責。村級組織要健全宅基地申請審核有關制度,確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3、對這些行為嚴肅追責
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
1、集體建設用地不算農用地,但屬于農村集體所有。2、因只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村民住宅才能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如果企業想購買集體建設用地,則需要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征收,使原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性質,在企業繳納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土地出讓金后,國家才能將土地交付企業使用,因征用前用途就是建設用地,所以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具體程序是先必須由政府進行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再通過土地市場掛牌拍賣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