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的法定職權是什么_職權法定的基本原則?
特邀律師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五十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黨政機構具有黨委和政府兩種職能,黨委領導政府工作,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針政策的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和監督,經濟和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鄉政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行使本行政區的行政職能。 一、黨委工作職責:(1)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堅決貫徹執行。(2)保證監督職能。(3)教育和管理職能。(4)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的職能。(5)負責抓好本鄉 黨建工作、群團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新聞宣傳工作。(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政府職能:(1)制定和組織實施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資源開發技術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方案,組織指導好各業生產,搞好商品流通,協調好本鄉與外地區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抓好招商引資,人才引進項目開發,不斷培育市場體系,組織經濟運行,促進經濟發展。(2)制定并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規劃,部署重點工程建設,地方道路建設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的管理,負責土地、林木、水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做好護林防火工作。(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綜合性工作,維護一切經濟單位和個人的正當經濟權益,取締非法經濟活動,調解和處理民事糾紛,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4)按計劃組織本級財政收入和地方稅的征收,完成國家財政計劃,不斷培植稅源,管好財政資金,增強財政實力。(5)抓好精神文明建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倡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6)完成上級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權力:
規范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執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為此目的,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
領導權和監督權
也就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命令、指示、決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員 。
管理權
也就是行政機關的社會管理權,這既是國家成立行政機關的主要目的,也是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文化、科學、體育、衛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還負責城鄉建設、民族事務和監察工作,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預算方案 。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及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
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并且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
行政職權具有國家行政權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單方性、優先性等,但其最重要的屬性是其法定性。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職權。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發布命令。
鄉鎮政府的主要法定工作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各項服務事業。
(三)依法管理本級財政、執行本級預算。
(四)為農民提供有效的科技、教育、文化、信息、衛生、體育、醫療、人才開發、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服務。
(五)保護國有資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開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
(七)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八)負責民政工作,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辦理兵役事項。
(九)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我國政府的性質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人民利益的維護者和捍衛者。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我國政府由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兩者是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政府的職能包括:
政治:保障人民民主和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職能;
經濟: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職能;
文化:組織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職能;
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
在我國,人們的公共生活受政府的管理。人們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務,應該相信政府、支持政府、監督政府。
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則。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