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是哪個機關_發通緝令由哪個機關發布?
特邀律師


在我國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力發布通緝令,其它任何機關無權發布。
外行說:只有重大的刑事案嫌疑人知道就控制起來。案件調查不明朗的,24小時必須放人待核實取證。不知怎么情況
發通緝令只能由縣以上公安機關公布,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自行發布通緝令。通緝令是為了捉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由相應主體發布。人民檢察院在其自偵案件的查處中,需要通緝被告人時,可在做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決定。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追捕。一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義務協助追捕。擴展資料通緝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
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
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對具備上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捕。通緝令一般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衣著、語音、體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蓋發布機關的公章。緝捕歸案后,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通知撤銷通緝令。由于通緝是偵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緊急措施。
1、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
2、哪些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1)第二百五十二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第二百六十條通緝越獄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3)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通緝的決定。
擴展資料:
通緝適用于的對象:
1、第一百二十三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2、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
3、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作出逮捕決定,并將逮捕決定書、通緝通知書和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身份、特征等情況及簡要案情,送達同級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發布通緝令。
參考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