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債股東如何承擔_公司欠債,公司股東如何承擔責任?
特邀律師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F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這個問答綜合了經營所需資金、實繳資金、注冊資本三個方面的內容!股東個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無論什么形式的經營主體,在未履行認繳義務時,對個人財產均有影響!根據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況下,經營主體的資產和個人財產必須嚴格區分!
一、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需要嚴格區分,不得混為一談。法人資產屬于法人經營主體,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資產視為個人財產!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體的老板,對此認識不足,把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混淆在一起,在發生償債義務時,有限責任也會變成無限責任!
雖然非法人經營主體多承擔無限責任,但經營主體的資產成本費用不能嚴格區分的,相應的稅法規范對經營主體是會有影響的。比如成本費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據題主對經營主體用“公司“的稱呼,本文以具備法人身份的企業為例(承擔有限責任)!
二、保證持續經營的資金保證
公司虧損了,要不要股東用自己的財產——保證正常經營?個人認為,無論是一個股東的經營主體,還是多個股東的經營主體,公司虧損造成經營資金不足時,是有必要根據經營需要,由股東個人出資金,保證經營主體正常生產和經營。這是追加投資或履行實繳義務的概念!
當然,市場的殘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嚴重虧損,已沒有繼續經營必要的,可以選擇公司的退出機制!
三、公司退出機制的償債責任
公司無論選擇何種形式退出,債權債務是資產清理的重中之重!股東是否需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對經營主體的償債義務承擔責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債務總額、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可以把債務全部還清的,股東不需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不夠償還債務總額的,股東已經全部實繳注冊資本的,股東不需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不夠償還債務總額的,股東把未實繳的注冊資本補齊,就沒有責任了!
四、綜述
公司發生虧損流動資金不足時,為保證正常經營所需,股東需要補充流動資金,或借錢給公司、或追加投資、或履行實繳注冊資本。均需要動用股東個人財產。
公司不經營,選擇退出的。已履行實繳義務的,不需要股東再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本文不包括股東惡意抽逃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公用or私用
分兩種情況,法人貸款的用途是私用還是公用。如果是公用,即使法人代表未經股東許可,發生損失,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也需要按比例承擔責任。畢竟當初是股東們選出來的法人代表,股東很難因為沒有許可貸款行為而避免這部分的債務問題。但如果是私用,股東是可以通過法律解決的。
表見代理問題
根據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是有權利以法人的名義的從事經營管理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blockquote>因此,法人代表私自貸款不適用于無權代理。
此外,公司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即銀行)。所以債權人追償,公司有可能會被起訴,屆時需要分清法人代表的貸款用途。
私用行為
用貸款進行個人消費、償還個人貸款等。
法人代表承擔全部債務風險
如果是私用,那么這個貸款行為是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即使是以公司名義發生的,也應當由法人代表自己承擔所有的損失和風險,不應當牽涉其它股東。
當然這其中還涉及舉證,如何發現并證明貸款與公司行為無關是關鍵。
法人代表違法問題
將原本公用的貸款用作私用
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存在合理的用途,且在錢款到達公司賬戶后,才挪用貸款,用于個人消費等行為,那么法人代表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控制和支配公司財物。
另外,如果法人代表向銀行貸款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也確實用于生產經營,只是部分私用,那么涉嫌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需要考慮銀行在批貸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貸款人是否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意圖。
故意獲得公用貸款進行私用
這種情況是法人代表起初目的不純,就沒想貸款用作公司經營管理,自己假借公司的名義向銀行申請公司主體的貸款,然后私用,屬于欺詐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當債務無法清償時,銀行向公司追償會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否認這是公司行為,將其定義為法人代表的個人行為,其他股東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所有債務由法人代表承擔。
這個情況在于難以斷定法人貸款的本意到底是私用還是公用。
綜上,公司股東如果不希望為此不知情的貸款承擔責任,那么需要了解法人代表貸款后的用途,如果能夠證明貸款私用,就可以不承擔相關的責任。
您好我是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王雙律師,希望我的解答能給您帶來幫助。具體問題可以私信我詳談。
“掛名股東”雖不是實際權利人,但公司存在債務時,仍存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指出,公司債權人以掛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掛名股東是無法對其進行抗辯的。掛名股東先行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后,才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