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錢股東怎么處理_公司欠股東的錢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從你的描述上看,是公司欠你錢,不是公司的老板欠你錢(首先是要從法律主體上明確這一點),股東的變化不影響你的債務人主體,不管是誰當老板,都是這個公司欠你錢,而不是老板欠你錢。
據我理解,你是債權人,如果對方清算的話,必須要成立清算組,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所以你要去申報債權,同時享有撤銷權,對于這個主體在之前一年之內發生的不合理的業務行為導致公司的資產流失,可以去申請撤銷,返還公司資產。公司注銷肯定要清算的。
但是你的情況是,有人接盤,意味著不會清算,因為原主體還會保留,那么他如果保留這個主體,主體的權債債務也是要承接的,他不能通過協議不經你的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方,從而侵犯你的債權。我建議你去起訴,如果要注銷,清算組也不會背著你清算,如果要轉讓公司,受讓人也容易知道你這筆債,原主體不容易隱瞞對你的這筆債務。
樓主您肯定不是學財務的。
這個問題牽扯到兩個方面吧。
1、在進行破產清算時,是針對公司賬面的所有資產來還債。這些資產里,早已不是股東最早投入的那100萬了。那100萬已經變成了公司的存貨或者別的資產。除了股東投入之外,還有從別人借來的錢買的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賺到的錢購買的資產。
這才有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資產= 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個恒等式。
如果資產還有價值,就會通過破產清算小組來負責進行處置變現,然后用于還債。還債的時候有優先順序,先還債務,還完剩下的才是股東的。如果不夠還債務,那債務里也會有優先級,比如,員工工資、欠稅務的錢都是要先還。
那如果資產是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的,那抵押的資產,就要優先還這個債權人的欠款,剩下的才是還別人的。
2、公司法里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債務。是指,在破產清算的時候,如果公司資不抵債,不會要求股東再把自己的錢拿出來還公司債務。相當于是保護股東的個人財產。注冊資本金是100萬,那即使公司賠了也就賠這100萬。如果之前賺得好的時候,有分紅,那分紅也屬于個人財產,不需要再拿回來還債。
當然,這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又有明顯的證據表明之前股東與公司之間有“公私不分”的情況,那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再用個人財產還債;
2、如果借款合同里,股東有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那自然也是需要股東資金還債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否需要用個人資產抵債,這要取決于兩個條件:
(1)企業性質。
如果是合伙企業,那么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在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股東的個人資產抵債。合伙企業當中的有限合伙人,則只對自己出資的那部分承擔有限責任,比如有限合伙人出資100萬,那么最多損失就是100萬,不牽涉股東個人資產。當然,如果有限合伙人是用自己的房產出資,那么房產實際也是合伙企業的財產了,需要用這些房產賠償債務。
合伙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形式,并不是主流,現在的企業更多是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有限”都是指有限責任的意思,即只用企業的資產償還債務。這樣的設置,其實都是為了保護企業家,將企業經營的風險和企業家家庭隔離開來,讓企業家能輕裝上陣,心無旁騖。
(2)債務條款。
即便企業是有限責任的,但債務條款的設置如果有特定的要求,同樣需要股東以個人資產抵債。比如:
反擔保。很多小企業為了拿到貸款,股東會將個人的房產作為企業貸款的反擔保物,如果企業還不了貸款,那么銀行有權利處置這類反擔保物。
承諾。股東可以向借款結構承諾,如果發生違約風險愿意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這樣的承諾顯然是有效的。當然,如果企業家借的是高利貸,在基準貸款利率4倍以內的本息部分,企業家需要用個人資產抵債,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企業家可以拒絕償還。
在企業經營中,一定要分清楚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之間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以免發生企業風險和家庭風險時,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
謝邀。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
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迅雷不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對“公司欠下債務股東要負責嗎?”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