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傳喚被戴手銬是否合法_治安案件傳喚戴手銬合法嗎?
特邀律師
對于傳喚不配合,經請求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加戴手銬,但傳喚到案后,應立即解除。 對于有自殺、暴力傾向的,經批準,派出所可以使用手銬。
那要看被傳喚人涉嫌什么違法行為,對適用拘留等處罰的違法行為戴手銬不違法
不合法。戴手銬說明有確鑿的證據觸犯了刑事案件,要有逮捕令的,傳喚就是還沒有證據證明犯法了。
派出所傳喚,原則不允許戴手銬。
如果被傳喚人拒絕傳喚,派出所可以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才需要戴手銬。
合法不合法,咱不知道。抓進派出所,好像都給戴手銬。治安問題,好像是人民內部矛盾,以批評教育為主。不是刑事犯罪,估計也不會脫逃,就那么大個事,脫逃是劃不來的。只要沒有暴力跡象,不戴手銬比戴手銬更人性化,不使矛盾激化,更有利于問題的處理。當然因治安問題,戴腳撩就不必要了。為了約束當事人,戴上手銬就完全可以了。警察執法,理所當然。但別過度執法,警察前面還有人民二字。警察也是為人民服務的。
當然不需要戴手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口頭傳喚都是些雞毛蒜皮的事,我就因為和一個人打架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過,我接到警察電話傳喚后自己開車去的派出所,在警察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根本沒戴什么手銬。
派出所正常的傳喚,是不給被傳喚人戴手銬的。只有本人拒絕傳喚被派出所強制傳喚的,派出所才會給戴手銬。到達指定處所后立即給予解除手銬。
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不是強制傳喚的不可以戴手銬等警械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