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轉治安案件程序規定_刑事轉治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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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達到觸犯刑律標準可以轉化為治安案件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 程序規定》辦理。
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轉為治安處罰的。但是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轉為治安處罰。具體情形需要根據實際案情來決定能否刑事轉治安處罰,如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撤銷起訴,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只有刑事自訴案件可以。
治安案件轉刑事案件需幾個工作日,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由治安案件管理部門移送刑偵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即可。
刑事案件轉治安處罰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第一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六款: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拓展資料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而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可以。但這一切并不是人為控制的,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案件性質才會發生變化。比如:人身傷害案件,剛開始調查時,初步判斷屬于輕微傷的,可以行政案件立案,但如果經司法鑒定后,傷害達到輕傷二級以上的,則案件性質轉化為刑事案件。;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輕微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1、(構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7天之內不放人的話就判刑了。” 這有誤會,37天是刑事拘留,如果發現情節嚴重,要立即轉為逮捕追究刑事處罰;如果在37天內刑拘期間,查沒有嚴重問題,不構成刑事處罰,那就轉為治安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治安案件已經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如發現應給與刑事處罰的,轉刑事案件。《行政處罰法》第28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