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_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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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如果七日內案件未能做出處理決定,往往是由于多種原因?,F行法律法規沒有保存期限順延的規定。執法實踐中,許多管理相對人往往在七日內不到指定機關接受處理,反而到處反映、投訴、上訪,給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施加壓力,造成執法人員處理較困難和辦案被動。對此如何處理?可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同時,及時弄清登記物品屬性,該依法沒收的依法予以沒收,該退還的依法退還,需變更為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屬易損易壞物品,當事人又惡意不配合,可依法進行“拍賣”,將貨幣進行“提存”;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準確判定物品屬性,當事人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可移交法院實行保全證據,但執法機關需要及時保全證據。
現在尚未有規定"先行登記保存"可以延期,不存在延期申請?! 缎姓幜P法》第三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要件:(1)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實施;(2)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3)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批準;(4)登記保存的物品是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關聯的證據;(5)對采取保全的物品進行登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為獲取證據的一個重要途徑,在行政處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執法中使用頻率也比較高。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后予以返還;
(二) 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的,送交檢驗、檢測、檢疫、鑒定;
(三) 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 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 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7日并不是案件調查的期限,在這7天內主要作以下幾點就可以了:應當根據情況在七日內采取下列措施:(1)及時采取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2)需要鑒定的,及時送交有關機構鑒定并告知當事人所需時間;(3)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作出移送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4)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