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股東需要償還嗎_公司債務要股東償還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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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股東與公司債務的隔離往往導致股東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優勢地位,從事濫用法人人格的各種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時又主張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導致了明顯的利益失衡。
為此,只有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由此產生。
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迅雷不及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在英美法系中稱為“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就是對“公司欠下債務股東要負責嗎?”的回答。
公司合規且出資到位則不需要,把承擔的注冊資本額度虧完為止,但是你的企業要走破產程序。
一、保護股東權益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是不是就是股東的免死金牌?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就可以掏空公司資產,最后逃避債權責任了?
公司法也針對這個問題,也做了防范,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公司必須合規運營,股東必須出資到位,在這種情況之下才可以受到公司法第三條的保護:股東以承擔的注冊資本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否則還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1、《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評論:所以,公司要財務合規,股東和公司的財產要分開。
綜上所述:如果股東要享受《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承擔有限責任的保護,那么必須是在合規的經營情況下,股東和公司的財產要分離,公司財務要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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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一旦成立就成為獨立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立人格,以其自身的全部資產對債務人承擔責任。
二、一般情況下,股東只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三、在經營造成的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濫用股東權利,不正當控制公司,任意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等情況,該控制股東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四、從你陳述情況來看,你擔任的是監事職務。現在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對你而言,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對外負債過大,清算結束你無法獲得公司財產的分配了,但不需要承擔額外的連帶債務責任。這個問答綜合了經營所需資金、實繳資金、注冊資本三個方面的內容!股東個人是否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無論什么形式的經營主體,在未履行認繳義務時,對個人財產均有影響!根據公司法的要求,通常情況下,經營主體的資產和個人財產必須嚴格區分!
一、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需要嚴格區分,不得混為一談。法人資產屬于法人經營主體,哪怕公司只有唯一的老板,也不能把法人資產視為個人財產!
現實生活中,有部分法人主體的老板,對此認識不足,把法人資產與個人財產混淆在一起,在發生償債義務時,有限責任也會變成無限責任!
雖然非法人經營主體多承擔無限責任,但經營主體的資產成本費用不能嚴格區分的,相應的稅法規范對經營主體是會有影響的。比如成本費用的扣除比例等!
根據題主對經營主體用“公司“的稱呼,本文以具備法人身份的企業為例(承擔有限責任)!
二、保證持續經營的資金保證

公司虧損了,要不要股東用自己的財產——保證正常經營?個人認為,無論是一個股東的經營主體,還是多個股東的經營主體,公司虧損造成經營資金不足時,是有必要根據經營需要,由股東個人出資金,保證經營主體正常生產和經營。這是追加投資或履行實繳義務的概念!
當然,市場的殘酷是有目共睹的!公司嚴重虧損,已沒有繼續經營必要的,可以選擇公司的退出機制!
三、公司退出機制的償債責任

公司無論選擇何種形式退出,債權債務是資產清理的重中之重!股東是否需要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對經營主體的償債義務承擔責任。主要看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債務總額、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可以把債務全部還清的,股東不需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不夠償還債務總額的,股東已經全部實繳注冊資本的,股東不需要用個人的財產承擔責任;
公司退出時,資產總額不夠償還債務總額的,股東把未實繳的注冊資本補齊,就沒有責任了!
四、綜述
公司發生虧損流動資金不足時,為保證正常經營所需,股東需要補充流動資金,或借錢給公司、或追加投資、或履行實繳注冊資本。均需要動用股東個人財產。
公司不經營,選擇退出的。已履行實繳義務的,不需要股東再用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本文不包括股東惡意抽逃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您好,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大一個特點就是股東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不能理所當然的讓公司法人或者主要股東以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除非:
你有證據證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比如說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那么就可以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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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股東需要償還,以股東的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債務。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得理清我國現階段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注冊形式與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按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公司自身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其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膠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從上述公司法規定中可知,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他們最大特點就是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只以其出資額為限。當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注冊的公司中,基本都是上述兩類公司,故不能以股東資產為公司償債,股東以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