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一定要當事人去拿嗎_對方不和我去拿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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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會通知一個時間去領取的,當然也可能有先后到,或者有事改天去拿的。這都沒什么。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按照公安部
交警會通知一個時間去領取的,當然也可能有先后到,或者有事改天去拿的。
這都沒什么。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既然是“分別送達當事人”,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需要雙方一起去取。希望采納。
事故責任認定,也可以雙方到場,也可以單方到場,有一方簽字,既產生法律效律。
只要交管部門對一方拒收責任鑒定書的行為記錄在案,也視為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最好先簽收,然后再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實際上是一種事故責任鑒定報告,不會應為事故當事人不同意而改變的,因此對方去不去拿事故責任認定書,與事故處理沒有關系。交警不一定要強制對方拿,只要通知事故雙方當事人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出了,可以拿了就行了。
2、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了以后,交警扣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的依據就消失了,沒有理由在扣留車輛了,應提出取回自己的車輛。這點與事故對方沒有關系。
3、交警沒有權利為交通事故的經濟賠償問題而繼續扣留車輛,如果事故一方因經濟賠償問題需要扣留車輛的,只能起訴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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