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權的規定_關于宅基地繼承權?
特邀律師


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考慮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如果這三者是一致的,則足以認定某人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戶口遷移到城市,那就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農戶家庭中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資格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土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用于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不能由繼承人繼續承包。不屬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相關的一些地方福利是享受不到的,但是就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
國家土地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關于老年人的財產問題。你必須有善養老人的義務,你才能有繼承的權利。你繼承的正個財產,有權利使用,有權利處理,誰善養老人,誰才能有權利繼承。有的老人活著的時候無人過問。老人死后有了繼承人。有的五保戶,都還有繼承人來。這些問題,在農村里是復雜多樣事都有。三言兩浯說不清楚啊。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后發生征占或糾紛,你可以為權利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并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占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