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酒駕同車人員如何處理_酒駕同車人員處罰標準?
特邀律師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查了一下,給出的答案是:若同車人沒有支配司機酒駕行為,則不負責任,或者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我的理解是:明知對方已經飲酒,還乘車,顯然“一起犯錯”,同車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若能證明自己對司機的飲酒駕駛情況不知情,則不應該負責任,這存在一個實際操作性較低的情況,喝了就肯定能聞出來,無法證明不知情。好像各方沒有給出一個確切的答案,所以說還是不搭這種酒駕便車的好。
酒駕,無證駕駛發生車禍造成同車副駕駛座位的人死亡,這樣的情況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機應賠償死者損失,并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恍婢徯痰姆缸锓肿樱绻慌刑幐郊有?,附加刑仍須執行。
親愛的頭條網友朋友們下午好,這個話題在法學界引發了一定的爭議,昨天我也就此接受過媒體采訪,今天在此我將從四個角度來更加詳細地闡述一下,請大家批評指正。
首先,地方交警“連坐”之規定,并無法律依據:
省級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有權制定規章,但同時為了規避地方政府自我擴權,《立法法》規定地方政府制定規章的權限僅在于:為執行上位法的規定而具體需要,以及轄區內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進言之,對于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如因迫切需要,確實可以先行制定地方規章,但是如無上位法授權,不得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義務。顯然,武漢交管局擬出臺的此項舉措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在法治政府背景下,不應當獲得支持。
其次,關于“連坐”中報警才能免責的規定:
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縱容駕駛人違法違規駕駛,但是對于同車人、同桌人該如何采取具體行動,法律并無明文規定,而"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罰"為法治之核心原則!
其實,口頭上的勸阻也算是盡到了一定的義務。在現實中,同車人或同桌人與駕駛人關系很復雜,可能是深交的親朋故友,也可能是萍水相逢的陌生過客,但不管是哪種人,如果要求必須打110才算是盡到了勸阻義務,不僅有違法治原則,也違背社會倫理。
在此可以回眸一下歷史文明,在古代法統中,執政者就知道“親親得相首匿”的價值所在,具言之,就是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該封建規定與當今法治理論不符,但是我們的行政執法若以破壞交際圈及親朋關系為代價,倡導“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群眾斗爭精神,不僅于法無據,社會危害性甚至會遠大于酒駕醉駕行為本身。
行政處罰必須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如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僅可以進行口頭申辯,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再次,此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酒駕、醉駕“連坐”的想法,并非新創意。早在2009年,國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有這想法,后來不了了之;2014年,深圳交警也有這想法,后來也只能擱淺。退一步講,即便當年公安部的規章得以實施,從法律的層面實現了有法可依,但這種規定在具體執法的過程中,也必然面臨困境,這里面有多種因素、多種情形需要考慮,這里就不展開討論了。
最后,酒駕“連坐”執法方式如果獲以實施,該注意什么?應遵循什么法律規則?
該“創舉”如果獲以通過實施,必將對交通違法行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我們不能挖肉補瘡,得不償失,必須要遵循行政法領域所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信賴利益保護、權利救濟等原則。其實,任何行政舉措出臺的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解決問題,如果同時會帶來更多新的問題,甚至弊大于利,我認為有關單位應當再研究、再考慮。至少,底線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要兼顧國民的普遍情感。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