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放棄產權如何辦理手續_夫妻一方放棄房產怎么辦理?
特邀律師


首先住房需要確權,確定產權是你倆的,需要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以及土地證,住房貸款需要還清,無抵押。如果住房登記人是夫妻倆姓名,需要辦理去除一方姓名手續,到房管辦理。然后夫妻倆持有以上住房三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住房協議產權公證,明確住房屬于一方所有,然后雙方簽字按手印,做一份公證,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知道幾個問題
1房產證是否已經出來,也就是購房到了哪個環節
2房子是全款購買還是貸款購買,通常是貸款購買的
3產權共同所有,如果已經出房產證,在房產證上面的登記是共同共有嗎?還是按份共有
我看到有的人回答問題咨詢他們是不是夫妻關系,這個我個人理解不用考慮的,沒有人會用朋友關系去形容夫妻的(即便離婚了),情侶關系則有可能(男女朋友關系),但是站在本題過戶的角度,情侶之間,普通的朋友之間,甚至陌生人之間是一樣的,只有夫妻關系的,或者直系親屬關系,或者近親(比如兄弟姐妹)過戶才有不同。
現實中除了合作買房,最常見的莫過于情侶了,奔著結婚的美好想法一起為為了籌備,結果出現一些問題導致雙方決定分手,于是共同買的房子需要除名。
朋友共同去買房,現在處于哪個環節?
如果尚未出新房產證
如果是尚未出新的房產證,那就有機會,直接放棄的,比如簽約了,那就和業主協商,去掉一個人,多數情況下業主也無所謂,只是增加手續,重新簽約,重新走相關流程等而已,估計你的情況不是這么簡單。
如果已經過戶了,但是尚未出新的房產證
理論上也有機會叫停交易,但是難度比較大,尤其如果房管局已經核準了,就不能叫停了
如果買的是一手樓,那就需要咨詢售樓部看能否來得及更改,這個通常很難的,到了一定程度就來不及叫停了,需要等過幾年出新證才可以走下面的流程了。
很有可能現在是已經出新證了
那就區分是否有貸款,如果有貸款
那就需要先結清現有欠款,這個可能會難倒很多人,因為有的人拿不出足夠的錢去還清銀行欠款。
如果沒錢還清,那就需要找人墊資過橋,先還清銀行的錢,然后過戶到一個人名下,然后這個人申請消費貸,或者經營貸,貸款成功后,將之前放棄產權那個人的錢付清,也同時付清墊資過橋的錢。
不過要注意的是,之前申請的可能是房貸,之后申請的是消費貸或者經營貸,房貸額度高,利率低,年限長,而消費貸或者經營貸的額度年限利率都不太理想的。
如果沒有欠錢,那就直接走過戶手續了。
如何過戶呢?
共有人之間的過戶是不限購的,所以無論當地房地產調控政策如何,也無論另一方現有多少套房子,都可以除名一方,將房子變成另外一方的名字。
雙方攜帶房產證,身份證到房子所在的縣,區級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即可辦理,如果有銀行欠款,則請攜帶涂銷資料,相關的證件原件復印件記得提前準備好,尤其房產證的圖紙請1:1復印,不要縮小,不要放大。
有的房管局需要先預約,有的直接取號即可,到了房管局通常先遞件, 然后交稅,然后換取回執,房管局審核通過后,就可以拿到新的房產證了(不同地區需要的時間不同,有的地區當天可以拿到新的房產證,有的地區需要5個工作日之后方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有的房管局需要網簽,有的房管局需要資金監管,這些都要提前核實清楚,按照房管局的相關要求走流程。
交稅的時候,如果房產證是共同共有,那么稅費很低的,比如將需要去除名字的人認定為份額是1平方米,或者1%(具體看稅局是否認可如此分份額)
如果房產證寫的是按份共有,那么就需要按照份額交易,按照份額交稅,通常稅費就高了。
我是南方房產大源按揭鄭大源,熟悉二手房交易,過戶,稅費,按揭貸款(純商業,公積金,組合貸款,經營貸,信用貸),有任何有關問題請隨時聯系我,歡迎私信聯系必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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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愿放棄,需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手續
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
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證的所有權,雙方協商一致,到房產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共有性質變更為單獨所有。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愿放棄,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手續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其他知識補充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于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 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為死者一方的遺 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 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 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 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 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于早已參加工作(勞動),并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分開。
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個人的債務,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如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一方自愿放棄,簽訂財產協議或者雙方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過戶手續到一方名下,明確約定單獨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后需要加另一方名字的時候需要向產權方的產權人申請變更,如產權人同意可以加入。因為你是屬于放棄產權方,房屋產權與你無關,你們只是系有夫妻關系,所以必須申請產權人同意方可加入!~
對方放棄房產是可以的,要求書面協議,并一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需要到房管局辦理
可以協議辦理,協商不成可起訴分割房產.有法律問題或爭議或持相關材料或打電話詳詢確定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