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強制執行_離婚協議怎樣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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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男女雙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時,應即發給離婚證”的規定,只有雙方在真實自愿的基礎上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作出符合法律原則的處情況下,才準予登記離婚。因此經登記部門協議離婚的,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至于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于離婚而離婚協議,致離婚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或原協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反悔,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訴訟,依法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書:(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協議離婚,通常人們理解的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的婚,稱作協議離婚。其實雙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也稱作協議離婚。
盡管都是協議離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權利不同,因而導致協議執行力不同。
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要遞交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登記機關一般只作形式審查,只要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了適當處理,就發給離婚證,協議書只做附件保存,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協議書執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
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簽收的是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的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協議內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間內,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有的風險或者不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務債權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有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且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或是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 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院予以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引自《離婚疑難解答與實務指導》)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在離婚協議中寫明:若一方不切實履行協議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公正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也僅僅支持財產部分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