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送達方式_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的必要性?
特邀律師
債權轉讓協議,是由債權人與受讓人簽訂的。雙方簽訂后,只要債務人還未履行,什么時間都可以通知債務人。只有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才發生效力。
受讓人也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通過法院受理案件、送達傳票等方式,視為通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轉讓的事實。
本文討論的是。關于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關于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但在實際操作中,怎樣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筆者認為,口頭、書面、郵寄、公證這些足以證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債務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在履行的債務的過程中“玩失蹤”從而使債權轉讓無法通知的情況。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中有“公告”送達一說,但債權轉讓協議是否適用于公告送達呢?筆者以為很難。
公告送達方式能夠夠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所體現,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時候能夠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外,其他民間企業、個人是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的,不能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至于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能否達到通知的效果,現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債權轉讓協議只有在起訴前完成了通知義務能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怎樣才能解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無法通知債務人的情況呢,筆者以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合同的初期可以約定:“本債權有關的所有事宜,應以雙方確認的以下地址為送達地址,如一方變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盡通知義務的,另一方仍可按約定送達相關文件,能夠證明已按約定地址送達的,則視為已收到。
債權轉讓的,必須書面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華債網上很清楚。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八十條,該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后,受讓人取得了債權,但是如果該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受讓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債務人有權予以拒絕。因此,轉讓債權的,有必要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債權轉讓通知還可以防止債務人繼續向原債權人清償和原債權人“一債二賣”。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有效,也可以采用公證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號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謝謝邀請。
這個屬于債權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轉讓是法律賦予債權認定權利,所以除非法律規定或者約定不得轉讓,則依法可以進行債權轉讓。
需要提醒的是,債權轉讓中有一個通知生效規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只是規定通知義務,通知主體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債權人履行,所以原債權人委托新的受讓人進行債權轉讓的通知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當通知到達債務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原債權人不得撤銷。
當然,是否將債權轉讓協議向債務人送達不影響債權轉讓協議本身的效力,只是通知才能對債務人產生法律效力。
特別注意一點,若是原債權有擔保,根據《擔保法》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