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跟敲詐勒索_放高利貸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收高利貸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經營高利貸的行為本身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收高利貸的行為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在經營高利貸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時,根據行為輕重按照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一收高利貸的行為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手段向對方強行索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和搶劫罪的區別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當場性,敲詐勒索不要求當場獲取財物,搶劫罪則要當場獲取財物,二是暴力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的暴力、威脅是使對方感受到恐懼進而屈服,而搶劫罪則是要完全排除對方反抗,使對方當場徹底屈服。以揭發隱私向對方索要錢財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而持刀當場逼迫對方交出財物,則是典型的搶劫。
為什么說收高利貸一般不構成敲詐勒索?主要是考慮到收高利貸通常不滿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條件,高利貸的高利息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這通常是雙方自愿約定的,即便高利息不受保護,也不是刑法上所說的“非法占有”,所以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也有例外,比如對方不愿借高利貸,卻強逼對方借高利貸,或者對方借了高利貸后,強行索要高于約定利息的收益,則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經營高利貸本身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營高利貸本身以前只是違法行為,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這一意見,向不特定對象發放年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收高利貸的行為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規定,收高利貸的時候,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辱罵、攔截、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如果實施這些行為,情節惡劣,就會被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多次糾集他人尋釁滋事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特別需要說明的,很多非法放貸的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會打擦別球,采取跟蹤、滋擾、糾纏的方式催債,也就是不打人,但就是跟隨對方讓對方不好過,逼對方還錢,現在這種行為被法律解釋為“軟暴力”,屬于尋釁滋事罪中的“恐嚇”行為,一樣可以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發放、收取高利貸的行為既構成尋釁滋事罪又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本著一個犯罪行為不被處罰兩次的原則,會擇一重罪處罰,即會根據行為的性質、危害大小,分別對兩個罪量刑,然后從中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和刑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有本質區別,高利貸仍然屬于民間借貸而不會構成詐騙犯罪,而“套路貸”則只是假借了高利貸的表現形式來實施詐騙或者敲詐勒索等犯罪
因為高利貸和“套路貸”都會體現為民間借貸,因此司法機關針對“套路貸”的司法解釋在開章第一條就詳細說明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上面的法律文件內容可能過于專業,所以我大體梳理出來二者的核心區別:
高利貸圖的是雙方事前自愿約定好高額利息,而“套路貸”則會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種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沒有預料到的費用,這些費用大多數情況下會遠超過約定的利息本身,這些利息之外的費用才是“套路貸”的真實目的。
正因為“套路貸”不像高利貸只是為了賺取利息,所以“套路貸”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各種明顯不合理的情況:
虛增借貸金額;例如本來約定借款3萬元,但簽署借款協議的時候卻說只能借到1萬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協議上面寫借款3萬元,或者借款3萬元,但簽署合同時卻要求將借款金額寫成5萬元。
制造虛假給付痕跡;實際上只借出了3萬元,但是合同上面寫了借款是5萬元,沒有實際借出的2萬元往往就會讓借款人簽署收據說明自己以現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萬元則轉賬到借款人的銀行卡,制造出5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完畢的假象;又或者將5萬元全部轉賬到借款人的銀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馬上現金取款2萬元還回來,這樣同樣能夠實現表面上給付了5萬元,而實際上只給了3萬元的效果。
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套路貸”往往會在借款合同里面約定苛刻的還款條款以及嚴格的違約責任,目的就是為了讓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約定來還款,甚至有時候會在借款人要按約還款的情況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讓其無法及時還款而形成違約,或者隨意找理由來認定借款人已經違約,這與高利貸一般都想及時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平賬壘高借款金額;“套路貸”往往為了能夠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價值,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會假意幫助借款人,找來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來幫忙還款平賬,在借款人與第三方之間再形成新的債務,實際上就是將借款人再循環“套路”一次。
軟硬兼施惡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套路貸”會借助訴訟、仲裁、公證等軟手段來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親友索取“債務”。
高利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但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不受法律保護
高利貸本質上仍然是民間借貸,只是利率較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間借貸,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高利貸本身并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明確指出“我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雖然高利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也已經明確指出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不受法律保護。
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高金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高金公司所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也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高利貸本身不是詐騙犯罪。通常情況下,高利貸約定的高額利息可通過民事法律規范調整。
有例外,就是放貸人連高利放貸的協議都是通過欺騙手段與對方訂立,說白了就是騙別人訂立高利貸協議。此情況下,成立什么犯罪還是要看放貸人怎樣索債,以及借款人怎樣還款和還款時的主觀狀態。因為即使放貸人騙借款人訂立高利貸協議,通常借款人也只是在借款時不知道是高利貸,還款時必然是知道的,此時若借款人通過脅迫、威脅、恐嚇甚至是非法拘禁等手段強行索取,則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甚至是搶劫罪。如若借款人知道是高利貸而自愿還款,則借款人不成立詐騙罪。
此外,區分高利貸與套路貸。套路貸是現階段我們國家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套路貸并不是某個罪名,而是對通過欺騙等手段與借款人訂立校園貸、無抵押貸、裸貸協議等類型行為的總稱。套路貸通常都是以高利貸為基礎,但結合了其他的違法手段,比如以欺騙借款人訂立高額的借新還舊的協議,通過其他違法手段故意使借款人無法在還款日前還款而承擔更高額的利息。套路貸強調在高利貸的基礎上,借款人違法實施的使借款人被“套路”的行為。
套路貸不僅僅是高利貸,更可能因為套路的手段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成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也可能和取財行為相結合成立詐騙犯罪等罪名。
所以,高利貸本身并不犯罪,犯罪的核心是放貸人是通過何種形式索取高額利息。
高利貸一般是不入刑。高利貸只是約定的借款利息超過法律保護標準。按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超過法律保護的這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而已,其他方面還是會支持。現在民間借貸最高利息由原來的24%和36%的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一般來說,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的往往就被認定為高利貸。
不過,我們司法解釋將非法放貸納入非法經營犯罪。雖然此前一直有人大代表或法律人士建議增設非法放貸罪。但這個建議并沒有得到采納。按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將涉嫌非法經營罪。這里的多次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這方面有更具體的標準,分別從非法放貸金額、放貸對象人數等進行處罰。
還有一個則是我們常聽的到的”套路貸“。套路貸也并不是一個罪名,只是我們對于這類放貸行為的一個稱謂。套路貸往往伴隨著各種違法行為,特別是不少網貸平臺,在高利貸的同時往往并存各種套路貸。另外,這些高利貸或套路貸公司在催收債務往往會采取一些暴力手段,這些暴力催收也涉嫌違法犯罪。總體來說,套路貸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套路貸是我們本次掃黑除惡重點打擊的對象。
這段文章說的沒道理,我舉一例子,甲找乙借十萬元錢買房子,利息是2分,當首付十萬以。房價暴漲,翻了一倍,請問他應該還放貸人多少錢,人不能昧了良心。當別人幫助了你,你還不想還錢,一派胡言。
看了回答,都是紙上談兵。我正在經歷你的事件,很多人說高利貸違法,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那都是自以為的。首先,我國刑法中沒有給高利貸定罪,所以高利貸無論放多高的利息,放貸人都沒有刑事責任。沒有刑事,就構不成犯罪,也就是說民事糾紛。所以,高利貸到法院起訴,法院依然會支持。不懂的人就不要出來亂說了!你提問沒有說利息,如果約定的是3分利,那么你還了30萬,就是白還,因為法律規定的線是36%。對于超過36%的部分法律給你追回,而36%內,法律不管。但是在接下來的審判,會判你按24%付息。這就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希望你能明白,也希望大家明白,合不合理大家自己琢磨,但法律就是這樣規定。至于怎么辦,爭取在法院調解中解決,認倒霉吧!還有就是做一輩子老賴!別無他法。
質疑高利貸不合法的都閉嘴吧!法院判決為證!高利貸,法律認定是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
法院都判決了,那肯定按照法院執行!國家正常保護的年化利息在24%,24%到36%是屬于自然自債,36%以上的年化利息屬于高利貸。
在當下只要TA付利息的都叫做高利貸,就連信用卡也有人說是高利貸,不知道別人怎么想的,自己當初困難的時候別人幫助解決困難,還款就高利貸了。
如果欠款人有能力又拒不履行,搜集它的個人財產證明,名下房子,車子,移交給法官,然后再次申訴,或者申訴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合法拍賣它的個人資產財產還你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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