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對方不出席怎么辦_勞動仲裁企業拒不到庭怎么辦?
特邀律師


企業放棄了辨護權,庭審缺席,可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此時的缺席判決,一般都是判決申請人勝訴,被申請人敗訴。 但是具體還是證據,判你贏的前提還是你的證據要充分。
勞動局這樣說是在推脫責任,既然你找不到老板,那就說明這一條路是不通的,勞動局必然需要承擔起解決這一問題的責任,實在不行你就去當地法院告勞動局不作為,這算是行政訴訟
勞動仲裁被申請方不到庭,完全可以按缺席裁決。
就算被申請方,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就不理睬,仲裁委可以把仲裁受理告知刊登在媒體上,一個月視為送達,視為送達期限到,被申請方不到庭,仲裁委完全可以缺席裁決,裁決后被申請方不理睬,無法送達裁決書,仲裁委可以在媒體刊登裁決結果,裁決結果在媒體刊登一個月視為送達,被申請方,從視為送達之日起,有十五天上訴期,超過十五天被申請方不上訴,申請人到仲裁委要仲裁回執,然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你能在申請執行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線索最好。
整個過程大概這樣,很多詳細需要到仲裁委了解,申請強制前最好到法院了解對方是否上訴
就你所說仲裁委判你無法認定事實,可能你提供的證據不充足所致。仲裁重視證據,提交仲裁前,必須先收集充足證據再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已經發出開庭通知書,如果被申請人(用人單位),不出席缺席裁決,視為對方放棄辯護的權力.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開庭通知書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文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開庭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即對受送達者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他們有義務按照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時間、地點出席法庭審理,不得無故缺席。
用人單位拒絕里過去勞動仲裁文書的,可以通過留置送達或者郵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47至51條規定文書的送達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
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的,稱為留置送達。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因拒收裁決書,在法律規定的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將喪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力,而裁決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后對方不執行的解決辦法: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勞動仲裁裁決的執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申請執行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申請,并提供該裁決書或調解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該申請后應當執行。
二、不予執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或者仲裁結構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錯誤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梢罁骸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需要。
一、仲裁開庭,有舉證質證環節,需要申請人提供原件給仲裁員和被申請人(單位)一方進行質證,以核對證據的真實性,并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證據三性)發表意見。
二、如果本人不出庭,原件需要交給律師代為提交。因證據原件只有一份,建議列清單與律師交接確認,用完以后再由律師交回。
三、律師是專業素質要求極高,非常嚴謹工作的職業,要充分信任。如實在擔心,那就本人親自出庭提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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