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區別_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是怎樣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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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成立條件不同
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三、事實不同
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
2、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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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講的事件和行為統稱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客觀事實。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事實,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一方得利,他方受損的事實。比如,由于洪水的緣故,甲的魚塘里的魚被沖到了已的魚塘,已的受益事實即為不當得利,但已并沒有參與到該過程的行為,沒有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為事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的管理的事實。可見無因管理是行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損失)有意識的活動,是法律行為。
區別: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3、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1)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4、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其實從兩個概念上在教科書中可以列舉出其不同點,但結合本人理論和實務的實際,給你以下建議,怎么樣去區分。不當得利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都是無因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的,都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有點兜底條款的性質,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
1、管理他人事物;
2、為他人管理事物;
3、沒有法律上和約定的義務。當然要件辨別上還是有很多理論在里面的,具體不懂就得參照教科書了。如有需要可以具體舉例說明,民法、刑法這些東西但你理論懂點,又很糊涂的時候,就通過分析案例去辨別理論的區別
區別:
1、意義不同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2、成立條件不同 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
3、事實不同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