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權和支配權的區別_怎么區分形成權和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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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配權,亦稱“管領權”,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對權利客體直接管領和控制的權利,如所有權、知識產權等。
2、請求權,是指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
3、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是僅憑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4、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給付請求予以拒絕的權利,即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擴展資料: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系采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里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采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民事權利依照不同的標準有多種分類一,絕對權與相對權二,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所以絕對權與支配權是不同種類的,沒法區分,你應當把問題改成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區別,才符合邏輯!
中國民法繼承了大陸法系中關于民事權利的體系。你所說的這四類權利是一個總稱,其各自又包含很多更為具體的權利。例如甲的手表被乙偷了,乙占有了這個手表,而丙又搶走了乙占有的手表。在這種情況下,甲是所有權人,對于手表享有物上請求權;乙雖然偷了手表,但我國法律對于無權占有人規定了“占有的保護”制度,乙在失去占有后一年內如果沒有向丙提出返還手表的請求,那么這一權利就會消滅。
支配權,簡單地說就是權利人對于權利的對象能夠自主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比較典型的支配權是物權,而物權又分成所有權、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準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案例中甲對于手表享有支配權。
抗辯權是基于他人行使請求權時對該主張提出抗辯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雙務抗辯權;在擔保法中規定了先訴抗辯權;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訴訟時效抗辯權。案例中,如果小偷乙在一年后對丙提出起訴要求歸還搶走的手表,那么丙可以根據乙的權利已經消滅進行抗辯,這就是抗辯權。
形成權,即權利人僅憑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在本案中,如果權利人甲說,既然你丙占用了我的手表這么長時間,那我不要了送給你好了,則因為甲單方面的一個贈與行為,導致兩個法律關系的變動,一是甲對于手表的支配權的消滅,二是丙對于手表的支配權的產生。
再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了一個購房合同,由于他的行為能力不能達到從事這種行為的要求,因而屬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此時需要由他的監護人進行追認,如果監護人追認其購房行為,則這一法律行為始有效力。這就是形成權,其他的形成權還有撤銷權、抵消權、解除權(比如合同解除)
請求權,是民事權利體系的核心,即請求他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以及人身請求權(如求婚)等。比如債權,下面又分為法定債權(包括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和約定債權(比如合同之債)。
可以說,如果民法是一座大廈,那么民事權利體系就是大廈的地基。掌握好民事權利的體系,對于學習民法來說具有重大意義。
物權和請求權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的結果。。。。。 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是根據權利的作用進行的劃分。 而財產權和人身權是根據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進行的劃分。而物權屬于財產權。 所以兩者沒什么可比性。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平等享有的,經法律認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作為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應當具備的基本權利。其特征是:
1.人格權是作為民事主體所應當具備的。
2.民事主體享有人格權,是法律認可的。
3.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完全平等。
4.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資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其特征是:1.身份權屬于人身權。2.身份權必須以一定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或者資格作為前提。3.身份權不直接體現財產的內容。從概念應該就能看到他們的差異。
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解除權和追認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