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贓物處扣押的物品簽字_扣押物品清單怎么填寫?
特邀律師


公安局在任何情況下扣押物品都需要開物品扣押清單。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的都應當當場開列清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你在看守所待了37天,其中刑事拘留30天,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7天!至于你為何被取保你沒有說明,根據你的敘述,賠償了受害人達成諒解,應該就是檢察院以“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準逮捕!刑事拘留30天,說明你是多次收贓,至少三次以上!從同一人手里收三次以上手機,對方又不出具發票等合法來源證明,你心里就沒有一點疑惑?然后你想當然的以“我不知道這是贓物”為由進行辯解,能說的通嗎?如果你只收了一次,且無其他證據證實你是明知,那肯定不能對你采取強制措施,如果你多次從同一人手里回收,不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又找不到證據證實你“不明知”,司法機關就會認定你的收贓行為成立,最起碼會以“涉嫌”對你采取強制措施!從你的敘述來分析,你的收贓行為已經被認定為犯罪,只是情節較輕,可能判有期徒刑,拘役但賠償了受害人達到了“無社會危險性”的要求,檢察院放你一馬,但案件還需要走公訴程序,最后你也不要擔心,取保候審后基本上判緩刑不至于收監!關于你隨身攜帶物品的問題,情況就非常復雜了,一般來說,作為警察知道手機的潛在危險性,不會去貪圖你的手機,壞就壞在你的這種犯罪性質,你又拿不出合法來源的證據證明這些手機不是贓物,警察也不敢隨便把手機發還給你,就怕后邊再出點事,又有案件牽扯到你,手機發還了拿不回來,辦案民警的行為往輕里說就是辦案不力,重點說就是瀆職!其實他們也煩這些事,扣手里用不能用,還不能還,放手里還要保存好,這都是責任!你說這些手機不涉案,只用嘴說嗎?辦案人員敢信嗎?所以說警察扣押你隨身攜帶的與涉案物品同類的其他物品,從法律和辦案程序上沒有問題!扣押物品,應該出示扣押決定書與扣押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你簽字捺印附卷,一份由你收存!這是法定程序,但在司實踐中,我發現這么一個問題,司法機關向嫌疑人或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鑒定意見告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起訴書,判決書,釋放證明書,他們都抱著一種厭惡和被迫的心態來領取,送達之后隨手一扔,或者出門就撕掉,更有甚者當場撕掉,等著要用的時候就慌神了,把責任推到辦案機關身上,就說沒給,人家一查案卷,你的大名和指印就在那里擺著!我不知道你是哪種情況,是確實沒給還是給你了你沒保存好,如果確實沒給,你可以要求辦案機關給你一份蓋章的扣押清單,如果不給,打電話投訴,他們必須給你答復!至于案件辦理,你要擺個好態度,隨傳隨到,讓辦案人員感覺你這人不錯,不會偷奸耍滑,對你這個人就產生了信任,你說的話他們從內心愿意相信,等案件走完法定程序,又沒有找到證據證實你的手機是贓物,找辦案民警好好說說,一般就還給你了!
只要它是臟物,
不管有意無意,
絕對一律沒收,
這是法律規定。
扣押物品清單應當填寫物品名稱、規格型號、現狀(新舊、磨損、損壞等)、數量、存放位置、扣押日期等情況。也可以寫明由誰保管及保管責任。在場人員簽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