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_我國立法法是基本法律嗎?
特邀律師


全國人大
《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屬于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修正,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因此屬于基本法律。
由于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一個國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則,是其它法律賴以建立的依據,為了保證憲法的尊嚴和相對穩定性,絕大多數國家在制憲和修憲程序上作了嚴格的要求。 ①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如制憲會議,制憲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等,其職責就是起草或制定憲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憲法的任務后,該專門機構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據憲法成立的國家立法機關進行。同時制定憲法的程序也與普通法律不一樣。憲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數通過。 ②憲法的修改與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體和通過程序上不一樣。如在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但有權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體則更廣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全體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的立法權和基本法律(例如憲法、刑法、民法等),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和修改。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實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
婚姻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制定主體和修改主題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最高法可以做出相關的司法解釋。希望能幫到您,生活愉快。你好,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
1,法律的制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行政法規的制定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制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4,規章的執行權: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