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是指_法的形式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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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表現形式一、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二、教育基本法律三、教育單行法律四、教育行政法規五、部委教育規章六、地方性教育法規七、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法的形式,以往也被
教育法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基本法律
三、教育單行法律
四、教育行政法規
五、部委教育規章
六、地方性教育法規
七、地方政府教育規章
法的形式,以往也被稱為法的淵源,是指由一定的有權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一般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效力淵源,也就是指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各種類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各國法的淵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習慣、法理、國際協定和條約。
法律傳統是指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某一地區、某一民族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法律制度、法律概念、法律價值等法文化的總稱。
法的淵源和法的歷史傳統的本質區別在于: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
法的淵源不是法的來源的意思,而是指法的具體表現形式,比如成文法、不成文法。
而法的傳統是具體到某國家、某民族法文化的獨特之處。
這是兩個領域的概念。
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的具體表現形式。
主要指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1)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首要淵源,是國家之間的明示協議。一般說來,條約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而對非締約國并無拘束力,這是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條約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數國家締結的對他們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條約。(2)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國際法淵源。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各國不斷重復類似的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為了便于尋找,在現代產生了以公約的形式將國際習慣編纂起來的需要和實踐。除了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外,國際司法判例、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和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有時也可以成為國際法的淵源。(3)一般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于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并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講授法是教師通過口頭語言向學生描繪情境、敘述事實、解釋概念、論證原理和闡明規律的教學方法。講授法的基本形式有四種:談話法的具體形式有三種:教學過程中還經常用到的有討論法等。討論法是指在教師指導下學生自學、自講,以討論為主的一種教學方法。通過討論,學生可以集思廣益、互相啟發、加深理解,提高認識,同時還可以激發學習熱情,培養對問題的鉆研精神和訓練語言表達的能力。
A 法的淵源在中國也稱為法的形式,用以指稱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主要指以規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
非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義的觀念和其他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等觀念,政策、道德和習慣等準則,還有權威性法學著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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