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大學學費怎樣負擔_離婚后孩子上大學的費用誰承擔?
特邀律師


1、離婚后,孩子上大學的學費、生活費的支付,已經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了,父母有權不支付。2、《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4、綜上,已經上大學的子女,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因此,父母有權拒絕再提供學費、生活費等費用。
都到了這個時候了,孩子也長大了,不給孩子學費那你就自己解決吧!
你如果沒有錢,也解決不了的話,孩子可以申請助學貸款的!
前夫不給孩子學費,是前夫的失算,也是欠考慮的,前夫也可能就因為這件事把父子關系喪失的,孩子大了,在學費這件事情上可能就會痛恨這個父親的,甚至說,通過撫養費維持的父子關系從此也就沒了!
對于孩子來說,生活在單親家庭,他已經體會到單身的母親撫養他的辛苦與困難,在他已經大了的時候,在他上了大學的時候,他自己就可以通過助學貸款來自己解決學費的問題了,也就不該再給媽媽出難題,自己也就該挺起胸膛做人了!
即然孩子已經大了,孩子已經要上大學了,他們的父子關系還是讓他們自己去處理吧,你也不要參與,也不要給孩子增加不必要的壓力,孩子也可以與他的父親單獨的見見面,就孩子的上學的問題,孩子將來的生活問題,孩子將來人生的問題與他父親交流溝通一下,我相信也會有好的效果的,甚至孩子也會得到父親的幫助的!
【社會現象,家庭問題,獨家觀點,解惑釋疑。請您關注從善如劉的頭條問答!】
可以變更小孩的監護人,變更撫養權。
如果男方實在無力供養孩子上學,或者發生了什么意外,或者男方沒有其他親戚愿意撫養。那小孩可以去尋找自己的親媽。
根據國情,根據民情,根據鄉情,孩子都是跟父親姓,隨父姓。是男方家里的人。如果有點骨氣,有點宗族觀念,男方也不會向離婚的女人伸手。
當初簽協議時,幾乎是兩清了,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照協議辦,有法可依。協議就是法規,就是文件。
如果想撕毀協議,把孩子交給女方撫養也可以。
如果想復婚,只要女方愿意。
但起訴沒有理由。反而顯得男方沒什么男子漢氣概。
謝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
一,父母有責任撫養孩子至18周歲。
二,對孩子18周歲后仍在上學以及非主觀原因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應負責其費用。原則上是每人各半。
三,在現實生活中,因為經濟狀況不一,經濟條件相對好的,應多支付點費用。
四,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最大。在孩子應該支付的費用上,一定不要推脫責任,而是積極,主動地為孩子提供所需,使孩子在精神上生活上得到溫暖和幫助。
以上有法律的規定,也有我個人的觀點,不知我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僅供參考。
律師解答:離婚情況下,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建立在有利于子女成長,這個大的原則上的。所以是否兩個小孩都判給女方撫養要看男方的態度、兩個小孩的態度以及雙方撫養子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長。
如果兩個小孩都判給女方撫養,那男方自然要承擔撫養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父母只有撫養到十八歲的義務,十八歲之后上大學,沒有強制的撫養義務,但是法與情相結合,可以酌情支持一部分,上大學的費用不是強制的。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育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但尚未獨立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承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你咨詢的問題中,若孩子上大學,一時又無法養活自己,只要另一方還有負擔能力,就應該繼續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讓孩子完成學業。
如果對方確實沒有給付能力的話,則沒有法定的義務,可不負擔子女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