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無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_作為公司的股東,該如何查賬?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到小股東的知情權的問題。
公司分類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有兩種: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因為股東人數比較少,股東都很熟悉,所以人合因素比較重要。有限公司都會規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而股份公司純粹是資金的集合,所以股東向任何人轉讓股份不受限制。
沒破產不代表就盈利
根據大數據,民企的平均壽命不到3年,你們公司能8年不倒也算經營的不錯。
但不破產不見得就盈利!舉個例子:你們公司注冊資金實繳100萬元,經營了8年后,凈資產只剩下30萬元,8年經營虧損了70萬元。這種情況仍不會破產,但根本就沒有任何盈利。
小股東應享受知情權
小股東因為持股比較低,在公司無法謀得一個職務,或者就是投資了一點資金,并不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再加上民營企業都有好幾本賬簿,有給股東的,有給銀行的,有給稅務局的,所以小股東更不清楚公司的經營情況了。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如果公司連續盈利但不分紅,小股東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連續盈利的話,并不意味著要分紅,分紅的權利在股東大會。
公司每年都有年度股東大會,會對《董事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財務預算報告》《利潤分配方案》等議案進行表決。
如果年度股東大會屢次作出不分紅的股東會決議,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公司不收購的,小股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評估小股東的股權價值。
結語
公司中小股東地位很尷尬,又不能在公司任職,在股東會上說話又沒人聽,所以投資人最好投資股份公司當個小股東,可以隨時走人;在有限公司就要和其他股東非常熟悉,不會出現欺負小股東的情況。
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同時,《公司法》規定,查閱股東應當對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當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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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買賣,結局沒有樂觀的,何況你作為股東之一,卻無權過問賬目,收入支出,明細不明不清,如果繼續糊涂下去,你只能替人做嫁衣了,我覺得你的合伙人,沒有誠意和信譽,建議你趁早抽離資金,否則越陷越深,承諾在多也是虛幻,付出在多也是枉然。
不合理,但就慣例來說還是很正常的。
其實小股東有很多的權力在公司法里規定的很明確,然而仍然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通常有兩個原因。
一、大股東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小股東權益。
我經常講,在公司法層面,可以說就是最徹底的最血淋淋的叢林法則。因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默認規定,股東權利大小只有一個標準,就是“資本多數決”。
所以對于一片原始森林中而言,只有強大的人才可以最終生存下去。公司法默認這種霸權的存在。所以出現大股東利用股權優勢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事情多有發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人性就是也就該如此。
二、小股東怠于行使相關權利,從而縱容了大股東的飛揚跋扈。
然而我們也經常看到,因為小股東現實,所以對于公司的關注度而言,小股東往往不如大股東的關注度更強。也就是說小股東投入的少,大股東投入的多,所以大股東更加關注公司生死存亡,小股東相對而言對關公司的關注度不是那么強烈和緊迫。
這種情況也好理解,當大股東投入了身家性命,小股東僅僅投入一些資金,所以大股東天然的,要比小股東更為珍惜項目的發展。
所以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小股東因為投入少,所以用事不關己或者是搭順風車的心態對待公司發展。這種心態對于公司的發展本身也是不利的。從而導致對于一些公司具體事務,小股東,不知道如何行使權力或懈怠行使權力。
三、法律的缺位。
關于題主所提出的查賬權的問題,從公司法層面而言,規定的相當模糊,比如查賬權是指的查哪些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還是原始單據?還是經營合同?等等吧。
小股東往往因為都沒有列明自己要查什么,所以大股東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賬目以被查。
不過《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的出臺,對這些問題有所緩解,然而在實踐中會發現,仍然存在種種問題,仍然難以操作。
解決:
問題解決的根源在于股東進行合作時,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中就應當對相關事項,做出除公司法默認規定之外的另行約定或明確約定。如此才能真正切實保護小股東的自身利益。僅僅提出知情權,或查賬權,只是一種口號而已,而沒有任何操作意義。
如果我的解釋對你有所幫助,歡迎關注我的今日頭條。里面全部是關于公司股權事宜的回答與信息,相信會有你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