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_請問,其中一個繼承人不愿辦理,其他人能辦理繼承嗎?
特邀律師


1、不需要除該繼承人外的其他繼承人簽字;
2、通常如果有公證遺囑,立遺囑人去世后繼承人即可持該公證遺囑及死亡證明辦理相關財產的繼承,但如果是非公證遺囑,即便該遺囑有效,但由于辦理相關財產繼承的部門不能確認該遺囑是否有效(包括立遺囑人的簽字是否是真實的),因此,這些部門都會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除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外,其他繼承人都做一份放棄遺產繼承的公證書,有了這些公證書相關部門才會辦理財產繼承手續;
3、如果其他繼承人不愿當場做放棄繼承公證,那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到法院對其他所有繼承人提起訴訟,目的是確認該遺囑有效,只要法院判決確認該遺囑有效,那么該繼承人手持該判決書即可到相關部門辦理財產的繼承手續。
車輛過戶要先公證,手續有點麻煩,(有的地方可能不需要,你可以先咨詢一下車管所):
1、需要公公的所有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你婆婆和你老公的其他兄弟姐妹,全部到公證處;
2、所有繼承人到場后,其他的繼承人全部簽署書面放棄繼承車輛的聲明,并作公證;
3、攜帶公證書、車輛權屬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到車管所辦理過戶。
理論上不需要,但實際上,公證處還是會對其他繼承人進行了解和核實。
其他繼承人是否同意放棄繼承權,不影響遺囑公證的效力。
遺囑公證本身無效除外。
謝謝邀請!
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要看其它繼承人是不是也有繼承房產的權力,如果有,那也就該在法定的范圍內享受到他的那一份繼承權,如果其它人沒有繼承權,那你根本不用理他,你通過合法的手續把你該繼承的房產過戶到你的名下就行了。
按理說,房產只有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法定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若干個人,而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他就不可能就叫做繼承人了,他只能是沒有繼承權的人!
那么你的這個問題提的也就有點問題了,沒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他為什么不配合呢?他也沒有配合的必要?為什么還要他們配合呢?那你為什么還管他們叫其他繼承人呢?
或許你沒弄明白這個法定繼承人的法定范圍,是不是那些不配合的人也都是法定的繼承人,如果那些不配合的人也是法定的繼承人,那房產也就有他們的一份,他們當然也該得到他們該繼承的一份的,反過來說,是你應當配合他們,去共同的或者說去平均的分得房產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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